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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8]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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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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