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陕地税发[1999]8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我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政府授权、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的事业单位。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中央立顶,省上制定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对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规定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财政管理的征收营业税。是否纳入财政管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