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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力工业局、北京市电力资金管理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综[1996]9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力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严格掌握政策标准保证及时、准确将电力建设基金征收入库。

    二、全市所有电力用户,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电建基金,不得拒付。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将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各基层企、事业单位。

    四、有关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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