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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预[1996]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支金库,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与省、市、县(或省与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各自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分别作为中央、省、市和县(或省、市和县)级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或“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和县(或省、市和县)国库。

    二、中央与省、市、县(或省与市、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各自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省、市、县(或省、市、县)级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或“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县(或省、市、县)国库。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若地方税务局对其征收管理的,应按照苏国税发(96)173号、苏地税发(1996)060号联合通知的第六条规定办理交接。

    请各级国税、地税征收机关,一定要按收入所属级次分别缴库,严防混库,如已发生混库的,应按规定调整。

    附件:《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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