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