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法字[199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指导思想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1号通知的检查指导思想为指针。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级国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维护增值税的统一、完整和严肃性,为完成我区增值税收入任务奠定基础。

    二、检查领导组织自治区国税局成立增值税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师德昌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张广玉、张曙东、王中兴等同志组成。

    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及检查的重点按总局国税发[1997]41号通知进行。

    四、检查方法各地国税机关可先采取自查,区局将对三个地、州、市进行抽查验收。各地抽查部分企业的检查可与日常工作检查结合起来,各地、州、市在自查阶段,要按照通知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边查边纠,并将自查和纠正的情况报告区局。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应对所属县、市局、分局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少于20%。地、州、市以下的执法检查工作按规定时间自行安排。区局检查组将于6月10日后对各地、州、市国税局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地区另定。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对此次检查高度重视,端正态度,把执法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做到认真、细致、深入、不走过场,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总结检查中好的经验和作法。

    (三)各地应于6月10日前,将自查和抽查的情况书面报告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