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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95年蚕茧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财税政[199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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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为稳定蚕茧收购市场,控制税源流失,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今年我省蚕茧农业特产税仍按去年办法执行,即:

    一、今年蚕茧农业特产税仍统一按收购单位支付的收购金额50%作为计税收入,按8%的税率计征。

    二、对纳税人应纳的蚕茧农业特产税一律由蚕茧收购单位在收购环节代扣代缴。

    并由征收机关按代扣入库税额的2%付给代征代扣义务人手续费。其代征代缴办法仍按94年省财政厅与省丝绸公司联合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落实收购环节中的具体事宜,严格执行政策,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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