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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所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1997]1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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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报[1997]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非金融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玉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工商银行将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已超出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范围。不属于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所享受的免税范围。因此,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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