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同意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为“保存档案收费”执收单位的函

【时 效 性】 京财综〔2012〕30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为“保存档案收费”执收单位的函》(京人社财函〔2012189号)收悉。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函》(京编办事〔20127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为“保存档案收费”的执收单位。

二、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持本函和相关文件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示,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17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