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项目单位申请用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管账户资金划款申请表原件。
(二)签章正确的支票或转账凭证。
(三)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预算文件,验原件。
(四)款项用途证明资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用于购买商品、服务的,提供商品或服务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属《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必须集中采购的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关项目,还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2.用于其它支出的,由项目单位编制费用清单原件,附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清单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同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