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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一字[1997]2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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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1996]3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公平税负,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的,其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可实行从租征收,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全额、适用税率为12%;转租房屋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减去租入房屋租金后的余额。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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