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征[1999]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企业凭印有发票监制章的出口销售发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