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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征[1999]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企业凭印有发票监制章的出口销售发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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