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7]3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58号)根据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精神,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1997]41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是一项新政策,各地必须加强同海关等部门的紧密联系,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及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做好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的退税和核销工作。
附件如文。
附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1997年5月19日署监[1997]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