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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200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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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下简称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征管,根据《征管法》、《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对我省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的征管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跨行政区划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应纳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严格按照省局粤地税发〔1995〕158号规定执行。集中征收点原则上设在高速路、桥经过路段比例最长或指定的市、县

    (市),由纳税人统一向集中征收点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交纳,俟后依比例按规定的预算科目解入沿线有关市、县(市)金库。负责集中征收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和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并负责高速路、桥经营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

    二、沿线有关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对从事高速路、桥项目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确立其纳税主体。

    三、有关市、县(市)参与高速路、桥营业税分配的地方税务局应与负责集中征收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委托地方税务局应填写《委托代征税务登记表》,办理委托代征税务登记。办理完委托代征手续后,有关地方税务将税款缴库的预算科目帐号和盖好征收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由负责集中征收的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征收的地方税务局在征收税款时一律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税款按路段比例直接解入各有关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预算科目帐户。

    四、负责集中征收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将有关的纳税资料、报表按纳税期报送高速路、桥沿线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五、高速路、桥通行费收入应纳营业税的年度汇审工作,由负责集中征收的地方税务局负责牵头,组织沿线有关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年度汇审工作应在次年的一季度内完成,汇审工作结束后,于4月10日前将汇审报告上报省局。

    六、有关委、受托方必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票证的结报缴销。系统内互相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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