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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京国税[2000]0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编辑注:根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6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如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需报市局批准。

  2000年3月2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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