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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明电[1997]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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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把它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地应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落实责任,将文化事业建设费视同税种来征收管理。个别尚未开征的地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行动,按总局要求将以前月份应纳费款补征入库;收入缓慢的地区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想办法,添措施,务必在本月底有较大进展,做到及时足额征集入库。省局拟将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对各级目标考核范围。

    请各地将贯彻总局明传电报执行情况于12月25日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地税局,以便我们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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