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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印发《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检办字[1994]第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现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纪律教育,经常监督检查,防止违纪问题发生。

    附件: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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