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7]1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所辖地市分行所在城市的城区支行营业税及附加统一由地市分行缴纳的请示(湘中银财[1997]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鉴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变动会引起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征管范围的调整和税收任务的重新分配。因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你行营业税和附加的纳税地点暂不宜变动,仍维持现状,由城市分行所在城市的城区支行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