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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太钢(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地税流发[1999]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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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晋地税直发[1999]44号《关于对太钢(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悉。关于太钢(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太钢(集团)的炼铁炉、炼钢炉等的检修取得的收入含台班(吊装)收入征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对炼铁炉、炼钢炉(包括与该炉相连的各种设备在内)等不动产的检修行为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征收范围,对非不动产(货物)进行检修,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台班及吊装,其实质是使用装卸搬运工具在装卸现场进行搬运业务,此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因此,对以上两项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方便征管,可统一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入库。

    此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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