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7]1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直[1997]6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净增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即: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可对规定给予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我局浙地税二[1996] 241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抄送: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