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营业额,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我局意见:暂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报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各地、市要及时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