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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营业额,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我局意见:暂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报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各地、市要及时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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