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发[1997]5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