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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1999]1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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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唐国税政发[1999]48号)心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第一条 规定,“加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是针对货物(即生猪)的加工业务,所以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加工”的范畴。因此对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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