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中国农业银行试点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
农银发[1995]102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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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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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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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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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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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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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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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精神,为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建立自我约束、自求平衡的内部经营机制,从1995年开始,农业银行在全系统范围内有条件地选择部分行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并以此作为加强和改善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突破口。根据条件和各分行申请,今年总行选定北京、天津、浙江、武汉、广州、宁波、南京、张家口、鞍山、烟台、苏州、乐山分行(以下简称试点行)进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核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办法》规定认真执行。非试点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