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税[1995]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9号>《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仅指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联行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述“金融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按利息差额计征营业税,此项业务必须单独记帐;如划分不清的,均按利息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三、一切非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均应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