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税四字[1989]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三条规定中的“变电站用地”是指变电站的生产用地,对这部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的生活用地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与省局[1989]云税四字第44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