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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经贸[1997]资节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税制改革后,国家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这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事业的支持与鼓励。各级有关部门要以政策为导向,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国家已出台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深入开展。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这是指导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要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减免税费(款)的鉴定审核,税务部门要把好关;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凡涉及免税企业(产品)较多或免税金额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鉴定审批管理办法,同时上报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四、各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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