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1998]4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抵、免”税调库情况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字[1998]3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吉国税发便字[1998]5号)要求,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将“免、抵”税调库情况逐户上报省局涉外处、调库数额与计会处调库数额要一致。
二、各地要在一九九九年一季度对一九九八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抵、免”税情况逐户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四月十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省局对部分大户进行抽查。同时配合各地专员办组织的五月份抽查工作。
三、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免、抵”税情况,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由地区税务部门审批,汇总后于季后十五日内抄报省局涉外处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