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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199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完善纳入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制度。未履行有关管理手续的,要尽快补上。文件的附件一、附件二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二、防伪税控系统是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措施,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申报办法应结合区局内国税流字[1995]565号、5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如需新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应报区局批准。

    四、在微机开票未正常运转之前,专用发票的使用按区局的国税传发[1995]77号文件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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