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发 〔2013〕 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加强2013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机场、轻轨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三、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以及周边安全距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志;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3年2月9―24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3年2月7―24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组合烟花类7类品种。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A级、B级烟花产品,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烟花产品,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造型玩具类中具有枪型、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烟花产品,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轻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2月25日止施行。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公布相应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