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农字[1990]第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4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