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9]第3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通知》的要求,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销售额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通知》的要求,认真统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户数和所需防伪税控系数专用设备套数,请各省辖市国税局于1999年9月10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