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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3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上缴县联社的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提取。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节余的,报经同级国税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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