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5]0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0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