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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20〕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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