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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7]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流字[1997]54号《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 :“关于纳税人经销货物取得的返利征税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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