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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地税字[1995]9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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