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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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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八五”期末,汇总缴纳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资产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在贵州省遵义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汇总纳税的企业外,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江南贸易公司新疆销售公司乌鲁木齐其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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