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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国家税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失效](2006.9.1)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6]43 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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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财税字[ 94 ] 009 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 500 元调整为 550 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 20 %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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