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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手续的公告

【时 效 性】 平国税告字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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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七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验证通告)要求,全县广大纳税人基本上能按期向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手续,但个别纳税人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尚未按期办理验证手续的,必须按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验证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未按《验证通告》规定期限办理验证的纳税人。限于1998年2月10前向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手续。

    二、从事生产经营有纳税人,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对已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的,限于1998年2月10日前稿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

    三、税务机关将对在限期内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的纳税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再超过期限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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