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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利用出租汽车做广告的答复

【时 效 性】 公交管[1994]18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城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协会《关于请求批准开展出租汽车车身广告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在出租汽车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透明不干胶广告。

    二、不同意在车顶上制作灯箱式广告。对已经当地交警部门同意制作车顶灯箱式广告的车辆,可待广告合同期满后立即拆除。

    三、出租汽车车身的其他部位不得粘贴、喷涂广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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