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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价费字[1993]1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5月1日起,对外国人签证费等二十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附件:

放开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业务主管部门备注
1外国人签证收费公安部 
2城市放射物送(贮)费国家环境保护局 
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海关总署 
4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海关总署 
5海关施封锁工本费海关总署 
6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交通部 
7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费交通部 
8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农业部 
9土壤肥料测试费农业部 
10兴奋剂检测费国家体委 
11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外交部 
12测绘收费国家测绘局制定全行业收费标准
13国际参展图书插图版面评审鉴定费
新闻出版署 
14科技成果评审费国家科委 
15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国家科委 
16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国家科委 
17涉外(涉台)经贸争议调解费贸促会 
18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国家教委 
19留学服务中心手续费国家教委 
20气象专业服务费国家气象局 
21水文专业服务费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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