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地税发[2009]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局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宣传,主动与当地国税机关和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并做好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上下级税务机关的协同工作,准确落实总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规定,努力化解问题和矛盾,工作中遇到本地无法协调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对2009年已登记的企业要联合当地国税机关和工商部门按照总局上述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并为今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顺利划分与当地国税、工商部门建立长期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
二00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