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地税二[1997]2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