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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国税函[1999]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国税函[1999]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对本地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凡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必须于每月终后五天内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报送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号文执行。

    三、区国家税务局将此项工作列作稽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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