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函[1999]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国税函[1999]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对本地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凡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超过100万元的案件必须于每月终后五天内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报送案件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号文执行。
三、区国家税务局将此项工作列作稽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