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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深府[1998]2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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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深府〔1998〕178号)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圳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我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纳税人负担1%,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包括我市的福利房、微利房),免征契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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