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三函[2000]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三科,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国税所函[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报表报送的时间进行重新规定,即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填报分析说明,半年报在当年的8月15日前报达,年度报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报达;对于汇总表及税源分析报送的内容仍按湘地税函[1996]170号文件规定的口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