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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三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三函[200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三科,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有关填列口径的通知》(国税所函[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报表报送的时间进行重新规定,即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填报分析说明,半年报在当年的8月15日前报达,年度报在次年的5月31日前报达;对于汇总表及税源分析报送的内容仍按湘地税函[1996]170号文件规定的口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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