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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6]0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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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海盐执行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请示》(苏地税发[1995]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江苏省生产的海盐,其资源条件接近于南方海盐,国家计委目前在作价上已将其划为南方海盐价区安排。另外,你省所产海盐基本上用于省内自销,对外省不构成冲销。为了促进你省盐业健康发展,同意自1996年1月1日起,对你省生产的海盐改按南方海盐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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