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二[1997]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你局《关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申请免征金、银增值税的请示》(津国税外[1997]2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从阳极泥中提炼的黄金、白银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特此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