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日双方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方新增加的重建专项所得税(thespecialincometaxforreconstruction)和重建专项法人税(thespecialcorporationtaxforreconstruction)。这两个税种是日本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分别以中日税收协定中税种范围条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税和法人税为税基,且与其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